新婚姻法的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男女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和處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只要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沒有進行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時有效的。
新婚姻法的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協議的定義。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當然除了協議書中所規定的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模板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并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換句話說,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如果你簽訂婚前協議不是自愿的,亦或者說其中的條款不是合法的,這樣的協議就是無效的;橐龇ㄒ幎,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協議在沒有經過公證的情況下,只要協議是公平公正不違反法律的都是有效的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協議是內容是違法的,或者是存在期滿、脅迫簽訂的,那么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是屬于違法行為,那么是不受法律保護的。